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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锐与徐少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852号之一
案件名称黄少锐与徐少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少锐;徐少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52号之一 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少愿,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少锐与被告徐少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少锐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8日,原告黄少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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