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292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赛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易秦,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民族?
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林碧荷,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民族?
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易秦、林碧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以达成和解为由?
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易秦、林碧荷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