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887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燕妹,女,汉族,1991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燕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