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斌斌,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斌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鄂0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传统调查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查找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四)司法惩戒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司法惩戒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