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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桐庐县分水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桐庐县分水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桐庐县分水镇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20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陈红梅,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分水镇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广电路129-131号。

经营者:顾晓东,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分水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桐庐县分水镇宝岛眼镜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3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5月25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被告桐庐县分水镇宝岛眼镜店负担(该费用已与和解款一并向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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