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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民终2177号
案件名称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经营场所邹城市红星美凯龙家具馆F1楼A7005非标准展位。

经营者:卓龙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国,山东道义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元,由上诉人邹城市昊远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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