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4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20-87-77410,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SUKGANGOAK),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定区优品汇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环城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2YOX1P2G。
经营者:江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永定区优品汇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0日以被告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陈 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