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25号 原告:史云辉,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洁,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胜堂路胜苑小区C区24-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史云辉与被告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史云辉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史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