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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南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46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南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南硕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46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南硕眼镜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北路15、16号。

负责人:胡晓丽。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南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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