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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卢庆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4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卢庆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卢庆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庆标,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平,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庆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建锋 人民陪审员  张焕祥 人民陪审员  谢适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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