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庆标,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平,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庆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建锋 人民陪审员 张焕祥 人民陪审员 谢适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