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83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韩亚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埔美美龙区3巷12号四层。
经营者:郑宏涛。
被告:汕头市嘉仕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横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田友达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2号。
经营者:陈锐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韩亚玩具商行、汕头市嘉仕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田友达玩具厂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