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05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凤佳,女,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饶凤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