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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夏电子有限公司、李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27号
案件名称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夏电子有限公司、李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夏电子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27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15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李涛,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夏电子有限公司、李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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