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70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L栋。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贝贝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贝贝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