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9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妙,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宝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2栋5楼B510。
法定代表人:邱琼。
被告:深圳市鑫易达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通信市场北区3A03。
法定代表人:谭德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美鑫斯手机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通信北区3A77。
经营者:宋崇华。
原告赖华亮与被告深圳市美宝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易达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美鑫斯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赖华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华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