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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366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初4366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B座6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广东韵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韵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4层9号。

法定代表人:史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清,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骏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成都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零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骏电子商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九零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骏电子商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零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被许可实施的ZL20163014××××.2“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专利杈的侵权产品;2.判令九零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华骏电子商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70000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老人鞋(足力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63014××××.2(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华骏电子商务公司经授权实施案涉专利,并有权采取投诉、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杈行为。

华骏电子商务公司发现九零电子商务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商城)开设的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大量销售、许诺销售其公司制造的侵害涉案外观专利的侵杈产品,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华骏电子商务公司变更赔偿金额为120000元,并明确其中包含的合理开支为调查取证费用4000元,公证费1230元以及律师费25000元。

九零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和案涉专利存在显著差别,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可以明显察觉,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

九零电子商务公司未实施制造行为,只实施了销售行为;

华骏电子商务公司请求的赔偿金额及计算的被诉侵权产品销量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如下事实: 一、案涉专利情况 案外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名为老人鞋(足力鞋)的外观设计专利,与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14××××.2,该专利至今有效。

案涉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尤其在于鞋底纹路、单搭粘贴穿着、鞋两侧的图形图案、鞋头形状、后跟领口形状的设计,最能表现案涉专利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详见附图一)。

案涉专利为运动鞋,鞋底为大小相当的菱形格斜线排列,鞋头部分有弧线色带修饰,鞋带接近鞋舌部分有单个粘贴搭扣,鞋子左右侧面各有六个椭圆形装饰分两横排排列,后跟处有一条纹状鞋提。

2017年9月1日,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该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许可给华骏电子商务公司使用,华骏公司可以许诺销售、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以自己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侵犯许可实施的行为进行维权。

二、被控侵权行为情况 2018年1月11日华骏电子商务公司代理人张静怡向广东省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络上购买的侵害案涉专利的产品进行公证。

2018年1月12日,张静怡在公证处公正员甘志超、关嘉铭的监督下拆封了快递号为888023851177638630的包裹,包裹内有一双女士运动鞋(详见附图二),鞋头部分有弧线色带修饰,鞋带接近鞋舌部分有单个粘贴搭扣,搭扣上标有“jianbu”字样,鞋子左右侧面各有六个椭圆形装饰分两横排排列,鞋底花纹为大小不一的圆形凸起物,凸起物上有十字纹装饰。

包裹中还有一张合格证,合格证上标记有“老人美”文字及“”标识以及九零电子商务公司名称。

合格证上标明该产品产地为成都,品牌为老人美。

珠海公证处将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后重新封存了该物品,并形成公证书。

九零电子商务公司在庭审中认可上述物品由其许诺销售及销售。

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 2016年11月6日九零电子商务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注册在第25类运动鞋、靴等,该商标于2017年2月7日获得授权,商标号为18660255,该商标于2020年1月核准转让,目前注册人为王琳。

华骏电子商务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8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2017)粤广广州第179179号公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017)粤广珠海第9946号公证书、商标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华骏电子商务公司为案涉专利权利人,其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故本案中被诉侵权的产品是否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就被诉侵权产品和案涉专利相比较,两者都是运动鞋,鞋头部分都有弧形装饰带,鞋面相同位置都有单扣粘贴搭扣设计,鞋面左右侧面都有六个椭圆形装饰图案成两横排排列。

被诉侵权产品和案涉专利相比鞋底纹路不一致、鞋后跟未设计鞋提并且在鞋面的搭扣上有“jianbu”标识。

但鞋底花纹和鞋提属于消费者不易观察到的地方,而增加搭扣的“jianbu”标识和案涉专利的设计相比属于细微区别,上述不一致的地方均不会对鞋子整体外观造成显著的影响,故被诉侵权产品和案涉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九零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九零电子商务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许诺销售、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对其自认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制造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所附合格证中标明品牌为“老人美”,同时合格证上也使用了第18660255号商标图案部分,由于该产品购买时第18660255号商标所有权人为九零电子商务公司,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其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或者该产品存在其他生产者的情况下,对华骏电子商务公司主张九零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标有其所有的商标的产品由九零电子商务公司生产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故对于华骏电子商务公司要求九零电子商务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行为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由于本案中华骏电子商务公司未提供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作为赔偿金额计算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本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2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第ZL20163014××××.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成都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

三、驳回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成都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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