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28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维克尚城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街62-3号。
经营者:贾珍珠。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维克尚城贸易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