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佳欣,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深圳市捷波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歧路118号1栋2楼。
法定代表人:陈佳欣。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欣、深圳市捷波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06××××.5,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