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492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辩护人王晖,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中止审理的原因现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叶菊芬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