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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惠东县平山新焦点数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47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惠东县平山新焦点数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惠东县平山新焦点数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47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泻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惠东县平山新焦点数码店,经营场所:惠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3MA52UDWF30。

经营者:田燕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惠东县平山新焦点数码店的侵害商村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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