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92号原告:吴金凇,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助理。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利华硅胶制品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溪村**四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6H。
经营者:邹海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凇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利华硅胶制品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均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金凇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