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296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元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后库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AH9H35。
法定代表人:邓力元,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促进会法务。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元宇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拟与泉州元宇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