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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与鸿鹄(深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韩海绍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88号
案件名称张震与鸿鹄(深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韩海绍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震;鸿鹄(深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韩海绍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88号原告:张**,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鹄(深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民治大道**民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艳芬。

被告:韩海绍,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原告张**与被告鸿鹄(深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韩海绍专利权权属(专利号为:201820527954.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张**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张**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张**。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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