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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记文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执28352号
案件名称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记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李记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5执28352号申请执行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WERNERJURGENDIETRICHHOFFMANN,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记文,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23814号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记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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