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梁山世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民辖终67号
案件名称梁山世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梁山世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世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四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P7YRY6Q。

法定代表人:仝来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三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66472768E。

法定代理人:吴志强。

上诉人梁山世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0)粤0705民初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会法院认为:富华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为信息网络侵权,广东省台山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同时,被诉侵权行为涉及知识产权,本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故新会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世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新会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世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世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会法院裁定;

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宁中院)审理。

事实理由:新会法院裁定错误。

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被诉人世通公司住所地的济宁中院管辖。

本案并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华公司以世通公司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起诉请求世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富华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同时涉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息网络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富华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所在的广东省台山市即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案纠纷属于台山法院辖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法函(2009)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新会法院对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门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台山市辖区内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新会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世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世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