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9757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
法定代表人:孙福斌。
被执行人:肖文隆,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文隆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76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以已收到被执行人肖文隆交来的执行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其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为由,申请全案执行完毕结案。
2020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贵阳市财政局账户缴纳执行费50元(大写:伍拾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收到部分执行案款后,主动放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完毕结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760号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