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650号 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恒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万年红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小浯塘社区锦塘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震,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万年红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晋江市万年红展示道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黄章钦) 人民陪审员 (谭唤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 员( 颜佳 艺)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