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37881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泽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加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QT11C。
法定代表人:何曦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泽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