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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龙与南宁市廖生餐饮店、廖国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2601号
案件名称张天龙与南宁市廖生餐饮店、廖国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国龙;南宁市廖生餐饮店;张天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601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南宁市廖生餐饮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经营者:廖国龙。

被告:廖国龙,南宁市廖生餐饮店经营者。

原告张天龙与被告南宁市廖生餐饮店、被告廖国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2020年5月28日,原告张天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龙负担。

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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