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同福北路**百佳大楼第******。
被执行人:可正,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1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可正存款人民币15206.45元(含执行费12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依法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以及委托浠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可正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款项人民币15078.4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28元上缴国库。
2020年3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粤T×××**力帆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故仅作档案查封)。
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可正、可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