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异30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地下法定代表人:周高容。
第三人:周高容,男,194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周智斌,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粤7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追加第三人周高容、周智斌为(2019)粤01执6633号案被执行人。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