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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民辖1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民辖14号原告: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帝洛森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泰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帝洛森公司与被告西安泰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杭州帝洛森公司诉称,1.判令西安泰金公司停止侵犯杭州帝洛森公司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西安泰金公司承担杭州帝洛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

3.西安泰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杭州帝洛森公司拥有带褶皱结构的条纹型极板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时间为2016年1月。

现杭州帝洛森公司发现西安泰金公司生产的W型网型钛基二氧化铅阳极产品,目前正在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镍冶炼厂三镍车间25号槽处于试用或测试阶段,而相应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10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西安泰金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杭州帝洛森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为合理配置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量,切实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能力和案件质效,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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