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初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FX5LXD。
法定代表人:胡克扬。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