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健博,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王健博因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专利申请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6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健博申请再审称,其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申请人专利申请书行为违法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本案应当按诉讼时效中断处理。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其10亿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本案中,王健博曾于2017年6月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专利申请书的行为违法。
因王健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018年12月,王健博再次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专利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
本案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王健博无正当理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上述规定,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健博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