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55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亮浩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盛世商都****。
经营者:程印意,该店负责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亮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