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13号原告:GetznerTextilAktiengesellschaft(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1,BLEICHESTRASSE,A-6700BLUDENZ,AUSTRIA(奥地利国布卢登茨市布莱切斯特街**)。
法定代表人:WolfgangKunze。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缇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西段****、包家漕路**12-7。
法定代表人:蒲燕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君,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GetznerTextilAktiengesellschaft(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艾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GetznerTextilAktiengesellschaft(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GetznerTextilAktiengesellschaft(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etznerTextilAktiengesellschaft(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GetznerTextilAktiengesellschaft(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