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5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东关万国精品铺,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60号新天地广场2楼XF216a、XF216b、XF216c、XF217a、XF217b。
经营者:傅凯,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烟台保税区万国精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奎文区东关万国精品铺、被告烟台保税区万国精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