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号 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民旺道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29580143L。
法定代表人:郑耀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书怡,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祥正多商贸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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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区**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2NTEQ06。
经营者:颜燕萍,女,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系颜燕萍的丈夫。
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祥正多商贸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娇萍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