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4270号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3栋1单元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B8N6Q。
法定代表人:罗骏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红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第二幢6层3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MA0CFLYDXO。
法定代表人:闫爱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红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