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3号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郭庄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111房。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广州康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艾贴器(花形)”。
诉讼中,原告史改云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