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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朝、苏晓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刑初97号
案件名称袁朝、苏晓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朝;苏晓培;苏亚强;杨露娟;金礼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刑初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朝,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现住。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5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长河,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军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晓培,女,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现住。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菲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亚强,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现住。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露,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露娟,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现住。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5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宇,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礼文,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现住。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5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冰,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朝、苏晓培、苏亚强、杨露娟、金礼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朝及辩护人宋长河、朱军伟,苏晓培及辩护人李菲菲,苏亚强及辩护人赵露,杨露娟及辩护人孟宇,金礼文及辩护人耿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袁朝在明知是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的情况下,仍从福建莆田林奇鹏(另案处理)处大量购进,并伙同被告人苏晓培、苏亚强、杨露娟、金礼文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世贸购物中心一层A1136号“袁朝畅品”(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唐幂服饰店)进行销售。

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扣的“耐克”牌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专项审计,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唐幂服饰店销售假冒“耐克”品牌鞋金额为人民币808,961元,查扣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货值人民币111,20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出示了物证照片、扣押清单;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NIKE”及“?”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和价格证明,营业执照;

证人的证言;

河南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被告人袁朝、苏晓培、苏亚强、杨露娟、金礼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朝、苏晓培、苏亚强、杨露娟、金礼文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建议被告人袁朝有期徒刑二年半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至50万元;

被告人苏晓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0万元;

被告人苏亚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

被告人杨露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

被告人金礼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被告人袁朝、苏晓培、苏亚强、杨露娟、金礼文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且均签字具结。

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量刑,被告人袁朝的辩护人主张袁朝明知警察在其店内检查,其主动从店外进入店内询问情况,应认定为自首,建议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亦认为被告人袁朝构成自首。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袁朝在明知有警察在店内排查的情况下,未逃离现场,主动从店外进入店内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罪行,认定构成自首。

被告人袁朝犯罪情节严重,依法不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朝、苏晓培、苏亚强、杨露娟、金礼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苏晓培、苏亚强、杨露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金礼文因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故不适用缓刑。

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苏晓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苏亚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杨露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金礼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罚金已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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