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97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泉业,男,汉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赵泉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