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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赵泉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977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赵泉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赵泉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97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泉业,男,汉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赵泉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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