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民终9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A座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潮州市湘桥区学加思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三利溪33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淑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该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淑卿,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林淑卿之子。
上诉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学而思公司)因与潮州市湘桥区学加思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1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郑健和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学而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北京学而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负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1.潮州市湘桥区学而思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在一审期间将字号变更为“学加思”,其使用“学加思”作为标识仍然构成侵犯北京学而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学加思”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遗漏对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在更名为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后使用“学加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评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2.一审法院忽略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的继续侵权行为,判赔金额过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3.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的经营行为使得“学而思”品牌进入当地教育局黑名单,实际损害了北京学而思公司的名誉。
北京学而思公司关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答辩称:1.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的行为是在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且更名后已申请注册第39435687号“学加思”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学而思”一词源于《论语十则》,属于通用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且目前大量“学*思”商标先后获准注册,尚未发现任何混淆误认情况。
“潮州市湘桥区学而思培训中心”“潮州市湘桥区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使用的“学而思”字号与北京学而思公司的“学而思”注册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
“学而思”并非驰名商标,北京学而思公司并未在潮州设立分支机构,潮州市学加思培训中心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学而思”注册商标,故没有侵权故意。
潮州市学加思培训中心已经进行了名称变更、个体工商户注销、微信公众号注销申请及内容删除、变更标识,所谓的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2.北京学而思公司请求赔偿35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3.北京学而思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等,于法无据。
北京学而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停止其在经营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微信公众号、文件等一切经营活动中对“学而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拆除、销毁相关设施和物品;
2.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立即停止在字号中使用“学而思”字样,并变更企业名称;
3.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万元;
4.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就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连续l5天刊登声明,向北京学而思公司和消费者道歉,并为北京学而思公司消除影响;
5.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学而思公司一审当庭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停止其在经营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微信公众号、高德地图APP、百度地图APP、腾讯地图APP等一切经营活动中对“学而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拆除、销毁相关设施和物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学而思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教育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
文艺创作;
会议服务;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
销售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日用品;
企业策划;
经济贸易咨询;
电脑动画设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摄影扩印服务等等。
北京学而思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拥有涉案以下商标:1.第507716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即学校(教育);
教育信息;
实际培训(示范);
假日野营服务(娱乐);
书籍出版;
寄宿学校;
培训;
教育;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截止)。
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7日至2029年6月6日;
2.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即学校(教育);
教育;
培训;
教育信息;
幼儿园;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图书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截止)。
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3.第586144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即学校(教育);
教育信息;
实际培训(示范);
假日野营服务(娱乐);
书籍出版;
寄宿学校;
培训;
教育;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截止)。
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
4.第11974827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即学校(教育);
教育;
培训;
教育信息;
幼儿园;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图书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截止)。
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5.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即函授课程;
体育教育;
教学;
讲课;
教育考核;
实际培训(示范);
寄宿学校;
宗教教育;
辅导(培训);
职业再培训;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
安排和组织会议;
安排和组织大会;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组织体育比赛;
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
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
安排选美竞赛;
组织舞会;
组织表演(演出);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等。
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前述五个注册商标经过北京学而思公司的持续运营与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北京学而思公司曾分别获得《北京晨报》评选出的“2010最具影响力十大教育集团”“2014最受公众信赖在线教育品牌”、腾讯网主办的教育年度总评榜评选出的2011年“中国十大教育辅导机构”、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评选出“2012最具品牌影响力教育集团”、《京华时报》主办的2015京华教育盛典评选出的“最具影响力课外辅导机构”等较多荣誉。
根据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6日,中国大陆的报纸、期刊中出现了多次对“学而思”的报道及情况介绍。
北京学而思公司先后与奇虎公司、搜狗、百度、腾讯、神马搜索、爱奇艺等广告代理公司合作,通过各种线上广告形式对“学而思”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2019年2月,北京学而思公司的代理人何婷婷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互联网的相关网页截屏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月21日,何婷婷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占某、工作人员张骏的监督下,操作由该公证处保存的手机,使用该公证处的网络环境,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并对保全过程进行摄像:一、操作人员何婷婷打开该公证处的摄像机,按开始摄像按钮,对以下过程进行全程摄像。
二、何婷婷展示型号为HUAWEICRR—UL00的华为手机(下称手机),打开手机主界面;
依次点击“设置”“关于手机”,打开相应页面;
返回设置页面,依次点击“高级设置”“备份和重置”“恢复出厂设置”,打开相应页面;
勾选“格式化内部存储”,点击“重置手机”,对手机进行重置;
重置手机后,选择语言、选择国家/地区,同意手机使用的协议与条款,选择跳过账号设置、指纹设置等功能,进入手机主页面。
三、进入手机桌面,点击桌面上的应用“设置”,进入页面点击“关于手机”,查看手机型号、版本号等信息。
四、返回手机桌面,点击进入应用市场,点击“设置网络”,选择WLAN设置,选择本处无线网络“ZJGZC”,输入密码,点击“加入”,连接本处无线网络。
五、重新进入应用市场,在搜索框输入“微信”进行下载。
六、返回手机桌面,点击“微信”,输入账号“137××××6239”,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页面。
七、在新页面点击“+”-“添加好友”,搜索“潮州学而思”,进入新页面。
八、在新页面点击右上角“…”-“更多资料”,查看账号主体信息,对账号信息进行截图。
九、返回公众号首页,点击“全部消息”,浏览全部文章标题。
十、点击文章《[99元]好课不贵/学而思寒假班拼团集赞机会来了!》,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一、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潮州学而思]秋季美术班开学啦!报读优惠多!多!多!》,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二、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学而思暑假美术班拼团优惠活动开始啦!
》,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三、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学而思?微画展]小画家邱乐涵》,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四、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暑假来学而思托管,学生舒心,家长放心》,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五、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学而思/孩子户外写生,不止是画画那点事…》,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六、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学而思/让我们一起欣赏斑驳世俗中孩子们那最可心的美!
》,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七、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学而思寒假托管、作文、英语、美术培训班邀你来上课!》,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八、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暑假,让孩子“学而思”,可能是“弯道超车”的最好时机!》,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十九、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教学优势]用爱做教育用心做品质》,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二十、返回消息页面,点击文章《潮州学而思教育机构欢迎你!
》,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截图。
二十一、关闭摄像机,取得上述全程摄像数据一段。
上述操作步骤结束后,由何婷婷将截屏照片从手机中导出至公证处电脑,并实时打印;
由公证员占某负责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得的录像资料刻录至光盘,并将光盘封装(公证书附件)。
2019年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1285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公证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中的截屏截图显示:林淑卿(原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经营者)在其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时,一直以“潮州学而思教育机构”自称。
2019年3月,北京学而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健向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申请对位于潮州市的“学而思”标识牌以拍照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3月29日上午,该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工作人员王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健来到潮州市,对分别位于金利大厦的大门前、一楼、楼梯间及二楼的“学而思”标识牌进行察看。
过程中,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王某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二十七张。
2019年4月22日,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出具(2019)粤汕汕头第1458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公证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中的照片显示: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在其招牌、店面、经营场所等地方均突出使用“学而思”标识。
北京学而思公司因本案保全证据而支付了公证费2700元。
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于2019年1月18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培训;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一审期间,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的名称由“潮州市湘桥区学而思培训中心”变更为“潮州市湘桥区学加思培训中心”。
林淑卿,系原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的经营者,该培训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成立,经营场所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门市,经营范围为服务;
音乐艺术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培训中心已于2019年7月22日被核准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第5077160号“”商标、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第5861449号“”商标、第11974827号“”商标、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的注册人系北京学而思公司,该五个注册商标现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北京学而思公司有权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分析,本案一审涉及的焦点问题是:一、北京学而思公司主张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侵害涉案第5077160号“”商标、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第5861449号“”商标、第11974827号“”商标、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是否成立;
二、假如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的侵权事实存在,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据北京学而思公司提交的二份公证书附件中的截屏截图及照片显示:林淑卿(原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经营者)在其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时,一直以“潮州学而思教育机构”自称;
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在其招牌、店面、经营场所等地方均突出使用“学而思”标识,这些标识用于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进行宣传以及教育培训活动中,以起到与其他教育培训品牌相区分的作用。
据此,可以认定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的上述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行为。
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在其日常招生、宣传、运营过程中以“潮州学而思教育”进行宣传营销,在户外宣传用语的显著部分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学而思”,在其经营场所中直接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学而思”注册商标,而上述涉案五个注册商标经过商标注册人北京学而思公司长时间使用和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潮州学而思教育”来源于北京学而思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涉案五个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北京学而思公司主张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侵害涉案第5077160号“”商标、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第5861449号“”商标、第11974827号“”商标、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学而思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并一直使用“学而思”商标至今,结合其提交的荣誉证书、报刊杂志报道、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等实际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学而思”商标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
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先后成立于2017年、2019年,时间上均远远晚于北京学而思公司的成立时间,在理应知晓北京学而思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而思”一系列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仍擅自在其企业名字中使用“学而思”字样,林淑卿(原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经营者)未经北京学而思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变更前的企业名字中使用“学而思”字样,均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二个问题,依据上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北京学而思公司主张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提出在北京学而思公司起诉前其已主动将原来的有“学而思”字样的培训中心名称予以变更,且在包括涉及“学而思”字样的一系列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微信公众号等场合均予以更改,并已举证证明,北京学而思公司对此亦并未予以否认。
故北京学而思公司提出关于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停止其在经营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微信公众号等一切经营活动中对“学而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拆除、销毁相关设施和物品;
立即停止在字号中使用“学而思”字样,并变更工商登记的诉求无需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至于北京学而思公司当庭对第一项诉求增加的涉及高德地图APP、百度地图APP、腾讯地图APP中对“学而思”字样进行变更,同样不予处理。
对于北京学而思公司提出的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其和消费者道歉,并为北京学而思公司消除影响的诉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北京学而思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侵权情节和侵权故意及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区域、获利程度以及北京学而思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2700元。
对于北京学而思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2700元;
二、驳回北京学而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的证据材料:1.“学加思”商标查询结果截图,拟证明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是合法使用“学加思”注册商标。
2.州监私字第08993号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规模较小。
3.州监私字第08992号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场地小,不足以营业,没有实质性营业,不存在获利。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北京学而思公司第5077160号、第9068528号商标查询结果截图,拟证明上述两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5.“学并思xuebingsi”“学佰思教育”等共57个商标查询结果截图,拟证明众多“学*思”商标被核准注册,“学加思”没有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学而思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且北京学而思公司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涉房屋即为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的实际经营场所,无法据此证明其经营规模较小。
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显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结果为“继续有效通知发文”,第5077160号、第9068528号商标的使用状态依旧有效。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北京学而思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材料: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20777621号“陕学而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第17702561号“学而思新视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第19947147号“学反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第20996954号“学维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第17407271号“学易思”商标在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的决定、第18080781号“学益学而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第19793238号“学育思XUUEYOOSI”商标在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5068992号“学立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第21227028号“学码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第25617978号“学瑞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2520867号“学行思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第15365755号“学乐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第13539515号“学以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1136897号“学维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拟共同证明“学*思”商标与北京学而思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使用“学加思”作为标识、企业名称侵害北京学而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二审提交的证据1系“学加思”注册商标查询结果截图,证据5系“学并思xuebingsi”“学佰思教育”等共57个商标查询结果截图,北京学而思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为“陕学而思”“学易思”等14个不予注册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与本案诉争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二审提交的证据2、证据3为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据4为第5077160号、第9068528号商标查询结果截图。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将结合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以下事实:1.一审庭审时,对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已于庭前更名为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且没有再使用“学而思”的事实,北京学而思公司予以确认,并主张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更名为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一审法院当庭向北京学而思公司释明,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仅针对“学而思”的使用行为,“学加思”是否侵权不属于本案的诉讼主张。
经释明,北京学而思公司仍主张将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使用“学加思”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当庭表示“学加思”与“学而思”存在明显不同,不同意本案一并处理“学加思”的相关问题。
截至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北京学而思公司没有针对“学加思”的使用行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2.在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变更“学而思”字号后,北京学而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有在其经营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微信公众号、高德地图APP、百度地图APP、腾讯地图APP等一切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学而思”字样。
3.州监私字第08993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位于潮州市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郑剑明,建筑面积为587.77平方米,公用面积为57.11平方米。
州监私字第0899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位于潮州市门市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郑剑明,建筑面积为31.78平方米。
4.第5077160号注册商标流程状态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5月30日收到针对该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并于2018年1月13日发出继续有效的通知。
该商标于2018年7月17日被核准续展,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6日。
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予保护。
5.第9068528号注册商标流程状态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针对该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并于2017年4月11日发出继续有效的通知。
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予保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虽然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在答辩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但依法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使用“学加思”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2.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关于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使用“学加思”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北京学而思公司本案的诉讼请求均针对“学而思”的使用行为而提出。
经查,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在一审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其于庭审前已经停止使用“学而思”字号或标识,包括将潮州学而思培训中心的字号变更为“学加思”,在其经营场所不再使用“学而思”而是使用“学加思”标识等,表明其已停止对“学而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北京学而思公司对该事实亦当庭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遂针对北京学而思公司本案诉讼请求不包括对“学加思”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了释明,程序合法。
北京学而思公司经释明后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而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亦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学加思”相关问题。
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审理“学加思”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学而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程序并无不当。
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使用“学加思”的行为是否侵犯“学而思”注册商标已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作处理。
北京学而思公司对此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关于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中,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学而思”标识、使用“学而思”字号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学而思公司第5077160号、第9068528号、第5861449号、第11974827号、第136696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学而思公司本案诉请第一、二项的内容为请求法院判令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停止在一切经营活动中对“学而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在其经营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微信公众号、高德地图APP、百度地图APP、腾讯地图APP等一切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学而思”字样,拆除、销毁相关设施和物品,停止在字号中使用“学而思”字样,并变更名称。
经查,林淑卿个人经营的潮州市湘桥区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已于一审庭审前被核准注销,而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已于一审庭审前变更字号为“学加思”,并注销原含有“学而思”字样的微信公众号。
该事实表明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已经停止对“学而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至于其经营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微信公众号、高德地图APP、百度地图APP、腾讯地图APP等是否继续使用“学而思”字样的问题,首先,北京学而思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在变更字号后仍然有上述行为;
其次,从常理分析,上述行为亦将随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启用“学加思”字号之后而停止。
因此,北京学而思公司本案提出的第一、二判项诉请所针对的民事责任,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已以其实际纠正行为予以承担,一审法院不再在判项中予以明确,程序并无不当,依法可予维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北京学而思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赔数额过低,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造成其具体的经济损失或带来何种负面影响,亦未提交合理维权开支的证据。
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则主张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实际占地面积仅为31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林淑卿经营的原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占地面积仅31.78平方米,且现已注销,故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查,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二审提交的州监私字第08993号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该培训中心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为587.77平方米,并非310平方米,况且,不能仅以办学场所的面积来判断经营规模。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学而思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无可供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及林淑卿的侵权情节、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和潮州学而思艺术培训中心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以及北京学而思公司为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和林淑卿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7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可予维持。
北京学而思公司还主张潮州学加思培训中心、林淑卿应承担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学而思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而遭受商誉损失。
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学而思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9.5元,由上诉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