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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惠程超市,汉中市汉台区亿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7知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惠程超市,汉中市汉台区亿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惠程超市;汉中市汉台区亿豪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知民初2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亿豪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凡梦元,女,生于1990年2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惠程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张建喜,男,生于1979年7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亿豪超市、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惠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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