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陵兰芝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焦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大庆,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八骏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一团一分场。
法定代表人:郭岩滨,经理。
原审被告:兰陵县新世纪远达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经济开发区贾庄村。
经营者:卢广达。
上诉人兰陵兰芝醇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八骏醉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陵县新世纪远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兰陵兰芝醇酒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兰陵兰芝醇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兰陵兰芝醇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陵兰芝醇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兰陵兰芝醇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