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340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都市商业街4区066、067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都市商业街4区066、067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都市商业街4区066、06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