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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81执55号
案件名称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哥德堡,S-40508。

代表人:安妮卡.瓦隆德,该公司授权签字人。

被执行人: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红旗路桥下50米。

法定代表人:匡孝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苏1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赔偿申请执行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镇江中院立案执行后,将该案指定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至本院执行局申报财产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经本院传票传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1月6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5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月6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月19日,本院至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502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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