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271号 原告:张伟华,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炜,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绿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于波。
原告张伟华与被告烟台市绿林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张伟华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张伟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