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33号原告:邹晓军,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丹,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淼鑫工艺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锡沪路39号。
投资人:陆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青,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陆春任,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青,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邹晓军与被告无锡市淼鑫工艺制品厂、陆春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邹晓军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邹晓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3元,减半收取计2136.5元,由原告邹晓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