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36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蕲春县余伟百货店。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工贸新天地13栋105号。
经营者:余伟。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余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